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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二维码:​谁需要,必须打开什么,哪些内容仍在变化

自2027年2月18日起,每一块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都必须带有二维码,而不只是需要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的电池。相关规则分散在多份文本中,其中一些仍在变动。本页说明哪些规则适用,为每一点附上出处文本的链接,并告诉您最近一次核查的时间。

最近一次对照相关文本核查:2026年11月6日 · 仍在变化的内容 · 本页修改记录

这是 olinqs 提供的非官方中文译本。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 没有中文官方文本,文中引文均为我们的翻译,条款链接指向英文文本;如有出入,以英文版和欧盟官方文本为准。需要发给欧洲合作伙伴?本指南另有 English 版本,也有 Tiếng Việt 版本。

要点

1. 哪些电池需要什么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常称新电池法)将电池分为五类。类别决定二维码打开什么。Art. 3(1) Art. 13(6)

类别定义二维码打开
便携式电池 密封,重量不超过 5 kg,并非专为工业用途设计,且不属于下列任何类型。(第 9 点) 这组信息
SLI 电池(起动、照明和点火电池) 专为起动、照明或点火设计;也可用作车辆、其他交通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电源。(第 12 点) 这组信息,外加回收金属(第 3 节)
工业电池,不超过 2 kWh 专为工业用途设计,或改变用途后拟用于工业用途,或其他任何重量超过 5 kg 且不属于电动汽车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 battery)或 SLI 电池的电池。(第 13 点) 这组信息
工业电池,超过 2 kWh 同上,容量超过 2 kWh。 电池护照
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密封,重量不超过 25 kg,专为仅由电机驱动或由电机和人力共同驱动的轮式车辆提供牵引动力而设计,且不属于电动汽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的电池属于此类。(第 11 点) 电池护照
电动汽车电池 专为 M、N 或 O 类混合动力或电动车辆提供牵引动力而设计;或专为 L 类混合动力或电动车辆提供牵引动力而设计,且电池重量超过 25 kg。(第 14 点) 电池护照

为最终使用而提供、未经进一步组装的电芯和模组视为电池,归入最相近的类别;如果有多个类别符合,则归入最严格的类别。 Art. 1(4) 无论电池的化学体系、形状、重量或用途如何,这些规则都适用。 Art. 1(3) 有三类设备被排除在标签章节之外:与成员国基本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弹药和战争物资(不包括并非专门军用的产品);送入太空的设备;以及专为核设施安全设计的设备。 Art. 1(5), (6)

2 kWh 的界线。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FAQ)称,如果各单元本身都是完整、可独立运行的电池,则逐一评估;但如果它们构成一个具有共用部件的集成系统,则整个系统就是电池,以其合计容量为准。 Commission FAQ, Q3.3

2. 谁负责

以下是对各角色的概述;完整义务见各条款。

您是……如果……对二维码意味着什么
制造商(manufacturer) 您制造电池,或委托他人设计或制造电池,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或为自身目的将其投入使用。对电池进行再利用、改变用途或再制造并将其投放市场的任何人,同样算作制造商。 Art. 3(1)(33) Art. 38(11) 您必须确保电池带有标识。您还要起草合格声明,并保存 10 年。 Art. 38(1), (3), (4)
视同制造商 您是进口商或分销商(distributor),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电池,或以可能影响其合规性的方式改动电池,或改变其用途。 Art. 44 上述全部内容。
进口商 您设立在欧盟境内,并将来自欧盟以外的电池投放市场。 Art. 3(1)(64) 您只能将合规的电池投放市场,并且必须事先核查标识。标识不正确的,您要暂缓投放,直至标识正确。您要加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将合格声明副本保存 10 年。 Art. 41(1), (2), (3), (7)
分销商 您是供应链中提供电池的其他任何人。 Art. 3(1)(65) 您必须在销售前核查标识;如有理由认为电池不符合要求,必须暂缓销售。 Art. 42(2), (3)
履行服务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 您为他人仓储、包装、填写寄送地址或发运电池。 您的处理不得危及这些电池的合规性,并且您对主管机关负有一些义务。 Art. 43

产品内的电池

该法规适用于“装入或附加于产品”的电池。 Art. 1(3) 其鉴于条款对进口问题说得很直接:来自欧盟以外的电池必须合规,“无论是单独进口,还是装入或附加于产品”,并由进口商确保这一点。 Recital 71

因此,如果您进口内含电池的成品,请视自己为该电池的进口商。针对需要护照的电池,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也有同样的说法:对于装有可正常工作的成品电池的进口产品,“电池通常在产品进口时投放欧盟市场,责任由进口商承担”。 Commission FAQ, Q3.5 我们没有发现它专门就便携式电池作此表述,但相关定义是一样的。该常见问题解答声明,它反映的是其作者的观点,不是法律。

二维码放在电池上,而不是您的产品上,条文也没有要求设备厂商给设备本身加标。但这并不免除进口商的义务:正因如此,许多进口商将不得不要求工厂印制二维码。

条文留有解释余地之处

3. 二维码必须打开什么,从何时起

对于没有电池护照的电池,第 13(6)(b) 条列出了“第 1 至 5 款所述的适用信息”(the applicable information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 to 5)、合格声明、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报告和废电池信息。所有这些内容都必须“完整、最新且准确”。 Art. 13(6) 其中大部分内容已另有规定。下面的日期说明每一项何时适用,以及何时必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

内容适用时间条文
欧盟合格声明,由制造商按附件 IX 的范本起草 自2024年8月18日起已有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 Art. 18 Art. 38(3) Art. 96(2) Annex IX
废电池信息:终端用户如何预防废物产生、延长电池寿命;他们在分类收集中的作用;收集和回收点;安全说明,包括针对锂的说明;标签和标志的含义;电池内部物质的影响 自2025年8月18日起已要求生产者(producer)提供;自2027年2月18日起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 Art. 74(1)(a)–(f) Art. 96(2)
分类收集标志(separate collection symbol,即划叉的垃圾桶)。对于标志尺寸会小于 0.47 × 0.47 cm 的极小电池,改为放在包装上 自2025年8月18日起标在电池上;自2027年2月18日起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 Art. 13(4) Annex VI, Part B
Cd 或 Pb,镉含量超过 0.002% 或铅含量超过 0.004% 目前已须标在电池上;自2027年2月18日起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 Art. 13(5)
尽职调查报告 自2027年8月18日起。净营业额低于 4000 万欧元的公司豁免,除非属于更大的集团。一项临时协议拟将该门槛提高到 2 亿欧元(第 7 节)。 Art. 52(3) Art. 47 Art. 48(1)
一般标签信息:制造商、类别和识别信息、制造地点和日期、重量、容量、化学体系、有害物质、可用灭火剂、含量超过 0.1% 的关键原材料 2026年8月18日,或标签法案生效后 18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该法案尚未通过,因此计时尚未开始。 Art. 13(1), (10) Annex VI, Part A
容量(可充电便携式电池和 SLI 电池),或最短平均持续时间和“不可充电”(不可充电便携式电池) 同上 Art. 13(2), (3)
仅限 SLI 电池:从废物中回收的钴、铅、锂或镍 很可能更晚:该款本身未规定延期,但该数值按第 8 条计算,而第 8 条的日期是2028年8月18日或其授权法案(delegated act)之后 24 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该法案仍是草案(第 7 节)。 Art. 13(6)(c) Art. 8(1)

“适用”(applicable)是什么意思

我们认为最自然的理解是:“适用的信息”(the applicable information)是指当时适用的信息,因此在标签规则本身适用之前,标签信息就不必能通过二维码打开。它也可以理解为适用于该类电池的信息,这样一来,自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字段都须能通过二维码打开,一些指南也从第一天起就列出全部字段。没有任何文本对此作出定论。理事会的谈判授权会给出定论,做法是把第 1 至 5 款的全部内容(包括分类收集标志和 Cd 或 Pb)推迟到标签法案之后 18 个月(第 7 节),但它不是法律。发布您已有的信息成本很低,而且能兼顾两种理解。

二维码不能取代其他义务

生产者或其生产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sation)还必须提供废电池信息,“至少在销售点以可见的方式并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分销商也必须在其零售场所提供这些信息。 Art. 74(1), (4)

语言和无障碍

废电池信息必须使用终端用户易于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具体由各成员国确定。 Art. 74(1) 合格声明必须翻译成成员国要求的语言。 Art. 18(2) 鉴于条款还补充称,标签和二维码宜便于残障人士使用。 Recital 44

4. 二维码本身

它必须是什么。一种可机读的矩阵码,链接到所要求的信息,与背景形成高对比度,尺寸足够大,能被常见的读取设备(例如手机)读取。附件 VI 的要求仅此而已。 Art. 3(1)(24) Annex VI, Part C 鉴于条款还补充称,它宜符合二维码标准 ISO/IEC 18004:2015。 Recital 44 关于尺寸,请参阅二维码应该印多大。

没有电池护照,就没有特殊标识符。唯一标识符和 ISO/IEC 15459 标准出现在第 77(3) 条,而该条针对的是电池护照。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内容要求没有电池护照的电池使用 GS1 代码或每块电池一个唯一标识符。 Art. 77(3)

放在哪里。“以可见、清晰易读且不可磨灭的方式印刷或刻印在电池上”(visibly, legibly and indelibly)。如果“因电池的性质和尺寸而不可能或不合理”(not possible or not warranted),则加贴在包装和电池随附文件上。 Art. 13(7)

按型号还是按批次一个二维码?没有任何内容要求每块电池一个。难点在于,标签信息包括制造地点和月份,而这些在不同批次之间并不相同。如果在标签上标注日期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成本,标签法案草案拟允许把日期放在电池的其他位置,并在标签上注明位置。 Draft act, Art. 1(8) 这样,每个型号一个页面就可行,前提是该型号来自同一工厂,并且您的合格声明涵盖该页面对应的每一批次:合格声明的范本要求填写“批号或序列号”。 Annex IX, point 1 否则,请按工厂或按合格声明分别制作页面。

必须有效多久。未规定期限。鉴于条款称,二维码是“为了确保信息长期可获取”(Recital 44),合格声明必须为主管机关保存 10 年(Art. 38(4))。电池可能在售出很久以后才被丢弃,因此请按电池的整个寿命来规划,并确保印好的二维码不依赖于有人可能停止付费的订阅。

旧电池。为再利用或改变用途做过准备的电池,以及已改变用途或已再制造的电池,需要新的标识,其状态变更须能通过二维码查到。 Art. 13(9)

5. 库存与日期

这项义务在电池投放市场(placed on the market)时产生,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提供(made available),而不是电池的制造时间,也不是其型号首次上市销售的时间。 Art. 3(1)(16) Art. 38(1) Art. 41(1) 鉴于条款说得很明确:“在本法规相关要求的适用日期之前,由分销商(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的销售部门)存入联盟内库存的电池,无需满足这些要求”。 Recital 11

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产品规则的《蓝色指南》(Blue Guide)属于一般性指导文件,而不是电池法律,它补充了两点。“在市场上提供”这一概念“针对的是每一件单独的产品,而不是某一类型的产品”;产品“在制造商(或设立于联盟内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的库存中”、尚未被供应时,还不算已提供。 Blue Guide 2022, section 2

因此,商店可以继续销售手头已有的库存,每块电池按各自的日期判断。不要把这一点延伸到2月19日才到港的集装箱:《蓝色指南》称,已申报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可以“一般被视为”已投放市场,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也称,进口产品内的电池“通常在产品进口时投放欧盟市场”。 Commission FAQ, Q3.5

6. 如果您的电池需要电池护照

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滑板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容量超过 2 kWh 的工业电池,需要的远不止一个页面。olinqs 不制作电池护照,因此这里只概述不同之处。

由谁签发,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由完成可正常工作的成品电池并将其投放市场的一方签发。如果供应的是成品电池,车辆厂商只是安装,则由电池制造商负责;如果由车辆厂商完成电池,例如加装电池管理系统,则由车辆厂商负责。对于装有成品电池的进口产品,通常由进口商负责。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并不转移法律责任。 Commission FAQ, Q2.1, Q2.3, Q2.5, Q3.5

7. 仍在变化的内容

以下是各文本在本页顶部所示日期的状态,并附上可供您自行核查的出处。草案或谈判授权都不是法律。

文本当前进展如生效,会改变什么
综合法案 VIII(Omnibus VIII),修订该法规(COM(2025) 981)
Parliament’s file Council mandate Draft report Amendments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提出提案。理事会于2026年6月24日商定谈判授权。议会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其报告员(rapporteur)的报告草案及相关修正案均未表决。首次全体会议日期暂定为2026年12月14日。

欧盟委员会:未提及二维码或电池护照。拟将标签上的有害物质范围缩小为含量达到或超过 0.1% 的高度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理事会:拟改写第 13(6) 条。日期不变,合格声明、尽职调查报告和废电池信息自2027年2月18日起,“第 1 至 5 款所述的适用信息”(the applicable information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 to 5;因此也包括分类收集标志和 Cd 或 Pb)自标签法案生效后 18 个月起。拟在标签和电池护照中使用一组含量超过 0.1% 的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concern)。

欧洲议会(尚未表决):报告员的草案拟允许数字标签满足实体标签和文件要求,但附有条件和例外(第 6 号修正案),并拟在2033年2月18日前豁免受较早合同约束的部分需要护照的电池(第 9 号修正案)。已提交的修正案拟把二维码日期(2027年2月18日)改为标签法案之后 18 个月(第 63 号修正案),并拟豁免部分专门作为车辆备件投放市场的电池(第 40 号修正案)。

标签法案(第 13(10) 条)
Commission page
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草案于2025年12月15日公布;反馈期于2026年1月26日结束。未见列出已通过的文本。 启动标签的 18 个月计时。该草案拟:对于在产品内不能立即看到的电池,通过二维码提供标签信息,二维码放在电池上和产品文件中,如果也显示在产品上,则附电池图标;对于电池只允许由专业人员更换的产品以及无菌产品,把二维码放在文件资料中;把纽扣电池的信息放在包装或文件上;空间不足时优先放置二维码;允许实体标签只用一种语言,其他语言通过二维码提供;在成本过高时,允许制造日期放在电池的其他位置;并为 SLI 电池的标签增加“起动电流”(cranking current)一项。 Draft, Art. 1, 5, 6, Annex II
综合法案 IV(Omnibus IV,COM(2025) 501)
Parliament’s file
临时协议(PE790.249)于2026年7月2日在议会委员会获批。尚未在全体会议表决;日期暂定为2026年11月23日。 拟将尽职调查门槛从 4000 万欧元提高到 2 亿欧元(欧盟委员会此前提议 1.5 亿欧元),并要求自2027年8月18日起一年内提交报告,此后至少每五年提交一次,并在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后提交。
再生材料含量计算方法(第 8 条)
Commission page
授权法案草案;反馈期于2026年9月9日结束。未见列出已通过的文本。 SLI 电池:回收金属数值的日期自该法案起算。
电池护照的访问权限(第 77(9) 条)
Commission page
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草案开放反馈至2026年11月16日;计划于2026年第四季度通过。 仅涉及需要护照的电池:哪些人算作具有合法利益,以及他们可以查看什么。
可拆卸性豁免(第 11 条)
Commission page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7月14日通过的授权法案(C(2026)5031),只有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不提出反对时才生效 Art. 89(6)。我们尚未确认其是否已公布。 第 11 条自2027年2月18日起适用。按照理事会的谈判授权,第 11 条对该法案涵盖的产品拟推迟到2028年8月18日才适用。报告员的草案拟对第 11(2) 条所述产品自2030年2月18日起适用该条。

8. 这些电池的其他义务

二维码只是多项义务之一。其中大多数义务已经适用。

9. 常见错误

10. 核对清单

  1. 确定每种电池的类别(第 1 节)。如果需要电池护照,请找提供此项服务的服务商。
  2. 确定您对每种电池的角色: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第 2 节)。
  3. 向供应商索取合格声明,并询问电池是否会带有二维码,以及二维码指向什么。
  4. 如果没有人提供该页面,请自行发布:可以放在您自己的网站上,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服务。
  5. 在页面上放入合格声明、使用适当语言的废电池信息和安全信息、标识,以及您已有的标签信息。
  6. 把二维码印在电池上;如果电池的性质和尺寸使其不可能或不合理,则印在包装和文件上。
  7. 用普通手机扫描实际印刷品。
  8. 在电池的整个寿命期内保持页面内容最新。下次印刷前,请查看第 7 节。

olinqs 能提供哪些帮助

我们为没有电池护照的电池制作页面和二维码。这并不能使电池合规:合格声明、标识以及您所录入内容的准确性,仍由您负责。

来源

本页修改记录

本指南解释相关规则,不构成法律意见。鉴于条款用于解释法规,但本身没有约束力;欧盟委员会的常见问题解答和指导文件声明,它们反映的是其作者的观点;只有欧盟法院才能对欧盟法律作出权威解释。如有疑问,请咨询电池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发现错误,或某份文本有变动?请告诉我们。